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0-22

案號

TCDM-113-單聲沒-201-20241022-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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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0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范茹涵 郭毅仁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1年度偵字第42201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2935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范茹涵、郭毅仁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42201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2年4月7日確定,嗣於113年4月6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耳環等153件商品(詳111年度偵字第42201號卷第17頁,111年度保管字第4388號扣押物品清單),均係侵害商標權之仿冒商品,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 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商標法第98條係屬絕對義務沒收性質,侵害商標權之物當屬專科沒收之物。 三、經查,被告范茹涵、郭毅仁違反商標法之犯行,業經臺灣臺 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4220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亦經本院核閱偵查卷所附緩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等屬實。扣案之仿冒如附表所示商標之物品等(詳偵卷第17至18頁,111年度保管字第4388號扣押物品清單),經鑑定結果確係仿冒「CHANEL」、「HERMES」、「YSL」、「GUCCI」、「CD(Dior)」、「LV」、「寶格麗」等商標之物品,此有鑑定報告書5份、鑑定證明書1份在卷可憑(見警卷第137、47、97至99、109至111、85、67至71頁),且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系統商標單筆詳細報表8件、蝦皮購物賣場擷圖、現場照片、違反商標法扣押物品相片對照表、扣押物品清單等在卷可稽,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之。是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 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光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洪愷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附表: 編號 商標名稱 註冊審定號 商標權人 專用期間 指定使用商品 查扣侵權物 1 CHANEL 00000000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至117年3月31日止 手鍊、項鍊、胸針、耳環、耳環夾。 耳環63副(含警方採證物1件) 2 耳環(單支)5件 3 項鍊11件 4 胸針4件 5 Hermes 00000000 法商埃爾梅斯國際 至117年9月15日止 珠寶飾品即項鍊,手鍊,手鐲,戒子,耳環 耳環10副 6 項鍊17件 7 手鍊1件 8 YSL 00000000 法商伊芙聖羅蘭公司 至113年8月31日止 貴金屬、金鋼鑽、珠玉、珊瑚、水晶、瑪瑙、寶石、半寶石(黃晶、紫晶、橄欖石)。 耳環1副 9 耳環(單支)1件 10 GUCCI 00000000 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 至115年8月31日止 首飾包括鏈、項鍊、戒指、手鐲、耳環夾或墜子 耳環2副 11 項鍊10件 12 CD(Dior) 00000000 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 至113年7月15日止 珠寶,寶石,半寶石及其仿製品,鐘錶及計時儀器,貴重金屬與其合金,貴重金屬藝術品 耳環5副 13 LV 00000000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至114年11月15日止 耳環 耳環14副 14 00000000 至114年10月31日止 項鍊 項鍊4件 15 寶格麗 00000000 義大利商寶格麗股份有限公司 至119年11月30日止 由貴金屬及半貴金屬與寶石製成之加工或部份加工、古典式及現代式之珠寶。 手環5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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