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1-01

案號

TCDM-113-單聲沒-202-20241101-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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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0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貞渝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 年度緩字第3324號、113年度執聲字第2975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9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貞渝因犯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以11 2年度偵字第31830號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2年9月20日確定,113年9月19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之仿冒蠟筆小新商標吊飾23個(含警方購證1個)、仿冒多啦A夢商標吊飾1個、仿冒HELLO KITTY商標吊飾16個、仿冒POMPOMPURIN商標吊飾3個、仿冒LITTLE TWIN STARS商標吊飾3個、仿冒MY MELODY商標吊飾4個、仿冒KUROMI商標吊飾2個(詳112年度偵字第31830號卷《下稱偵卷》第173頁,112年度保管字第2773號扣押物品清單),係仿冒商標之商品,屬專科沒收之物;又扣案之新臺幣(下同)500元(詳偵卷第181頁,112年度保管字第2772號扣押物品清單)、1800元(詳偵卷第199頁,112年度扣字第68號扣押物品清單),均係犯罪所得,且為被告所有,爰單獨聲請宣告沒收。 二、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 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7之物,經鑑定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有 國際影視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意見書、萬國法律事務所出具之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商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見偵卷第73-156頁),均為侵害商標權之物,自應依法宣告沒收。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8之500元、編號9之1,800元,則分別為被告 遭扣案及於偵查中自動繳交而扣押之販賣侵害商標權物品罪之犯罪所得(見偵卷第181、197至199頁),亦應依法宣告沒收。 四、綜上,本案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徐煥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顏伶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仿冒蠟筆小新商標吊飾 23個 含警方購入採證1個 2 仿冒多啦A夢商標吊飾 1個 3 仿冒HELLO KITTY商標吊飾 16個 4 仿冒POMPOMPURIN商標吊飾 3個 5 仿冒LITTLE TWIN STARS商標吊飾 3個 6 仿冒MY MELODY商標吊飾 4個 7 仿冒KUROMI商標吊飾 2個 8 新臺幣 500元 9 新臺幣 1,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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