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1-18

案號

TCDM-113-單聲沒-203-20241118-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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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0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桂華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商標法案件(113年度偵字第40388號),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桂華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4038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仿冒如附表所示商標之商品,屬商標法第98條所定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商標法第98條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 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前因涉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際網路販賣 仿冒商標商品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4038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該案卷宗無訛。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屬侵害如附表所示商標權之物品,有商標詳細資料報表、鑑定報告書附卷為憑(見偵卷第53至60頁),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予沒收。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11 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鄭百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蔡秀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商標權人 侵權商標 註冊/審定號 1 仿冒「佩佩豬」商標水槍玩具商品1件 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英商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 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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