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0-28
案號
TCDM-113-單聲沒-206-20241028-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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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0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建程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 第81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執聲字第3052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建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811號為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在案。而該案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後檢出其內含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 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先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中地檢 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811號為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在案,有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而該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注射針筒,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檢出其內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節,有該院鑑驗書附卷可參,堪認係查獲之第二級毒品,而吸食器與其內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復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併視為第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予以宣告沒收銷燬;至因鑑驗取用部分,既已用罄,則毋庸予以宣告沒收銷燬。綜此,揆諸前揭說明,聲請意旨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簡志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陳品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附表: 編號 品 名 數量 一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注射針筒 1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