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CDM-113-單聲沒-210-20241129-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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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1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政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秘密案件(113年度偵字第36252號),聲 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4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政德於民國112年11月13日晚間,尾 隨代號AB000-Z000000000號女子(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甲女),持手機竊錄甲女大腿之性影像,涉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或同法第319條之1第1項等罪嫌,因甲女撤回告訴,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3625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行動電話,經警檢視未發現本案影像(被告稱已刪除),且本案因撤回告訴而無法訴追,然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行動電話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另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電腦主機,經警檢視後,雖未發現本案影像,然主機硬碟內存有諸多隨機拍攝路人之影像,其中不乏特寫大腿,甚而朝大腿根部拍攝,應可評價為攝得身體隱私部位之性影像,是扣案如附表編號2之電腦主機為性影像之附著物,為專科沒收之物,亦請依刑法第319條之5、第40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19條之1至第319條之4性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19條之5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涉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 部位或同法第319條之1第1項之無故攝錄性影像等罪嫌,因甲女撤回告訴,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3625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核屬因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之情形。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行動電話,雖查無本案之性影像檔案,然上開扣案物為被告所有,且係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等節,業據被告於偵訊時陳述綦詳(見臺中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36252號偵查卷【下稱偵卷】第102頁),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沒收之。  ㈡另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電腦主機,經員警檢視後,發現尚 有竊錄其他身分不詳被害者之身體隱私部位性影像之電磁紀錄,此有電腦硬碟內資料夾照片(見臺中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36252號保密不公開卷〈下稱偵密卷〉第7至33頁)附卷可佐,被告亦於警詢時供稱:警方提示之電腦硬碟內資料夾照片,即為我存放於電腦硬碟內資料夾之影像,我忘記是在何時拍攝,但都是在路上看見腿部漂亮的女性時,就有拍攝紀錄的想法,拍攝對象都是隨機的等語(見偵卷第27頁),是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電腦主機,為性影像之附著物,依上開規定,應屬義務沒收之物,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依刑法第319條之5規定沒收之。  ㈢從而,本案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 第319條之5、第40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吳孟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林育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Realme廠牌行動電話(型號:GT5;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1支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四平派出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卷第39頁)。 2 電腦主機 1臺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四平派出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卷第3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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