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0-30
案號
TCDM-113-單聲沒-214-20241030-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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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1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羽臣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等案件(113年度偵字第32186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羽臣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經聲請人 即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32186號為不起訴處分,扣案仿冒商標鞋1雙係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該等物品屬專科沒收之物,自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單獨宣告沒收之。 三、查聲請意旨所列事實,有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之供述可佐, 並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一隊扣押筆錄暨附件、扣案物品照片、鑑定報告、商標檢索資料、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網頁擷圖及用戶基本資料等件在卷可參,復有如附表所示之物扣案可資佐證,自堪認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揆諸前揭說明,自屬專科沒收之物,得予單獨宣告沒收。是聲請意旨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怡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陳亭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附表: 物 仿冒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商標鞋子壹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