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2-20

案號

TCDM-113-單聲沒-216-20241220-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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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1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雨彤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 度聲沒字第4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BURBERRY」商標之衣服壹件,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雨彤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 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207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仿冒「BURBERRY」商標之衣服1件,屬商標法第98條所定之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是違反商標法之物品,係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 (一)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113年度偵 字第207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二)扣案仿冒「BURBERRY」商標圖樣之衣服1件,經鑑定結果, 確屬未經商標權人授權使用之仿冒註冊商標之物品,有鑑定報告書、商標註冊資料、仿冒品照片在卷可稽(見偵卷第61—66頁),足認確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自屬專科沒之物。是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上開扣案物品,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 ,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顏嘉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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