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1-15

案號

TCDM-113-單聲沒-219-20241115-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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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1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奕丞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3年度偵字第37169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4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Apple」商標之快充頭壹佰個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蘇奕丞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37169號為不起訴處分,並於民國113年9月25日確定。惟扣案仿冒美商蘋果公司商標之快充頭100個,經鑑定結果認係仿冒商標商品,有美商蘋果公司指定鑑定人員張雪茹出具之鑑定報告、鑑定能力證明書在卷可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是違反商標法之物品,係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本件被告蘇奕丞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3716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揭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案卷屬實。又扣案之快充頭100個係仿冒「Apple」商標之商品,有財政部關稅署臺北關刑事案件移送書、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貨物照片、財政部關稅署臺北關傳真電文、美商蘋果公司指定鑑定人員張雪茹出具之鑑定報告、財政部關稅署臺北關扣押/扣留貨物運輸工具收據及搜索筆錄、個案委任書、財政部關稅署臺北關函文、被告蘇奕丞提出之聲明書、臉書及微信對話紀錄擷圖在卷可稽(見偵卷第35至37頁、第39頁、第41至45頁、第47頁、第49至55頁、第57頁、第59至63頁、第65至66頁、第67至68頁、第75至124-1頁),堪認上開扣案物確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係屬絕對義務沒收之物,揆諸前揭說明,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 、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張雅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黃佳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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