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1-18
案號
TCDM-113-單聲沒-221-20241118-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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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2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忠祐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112年度偵字第46237號),聲請單 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33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郭忠祐因賭博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 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偵字46237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2年10月27日確定,113年10月26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該案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行動電話1支,係被告所有且供本案犯罪所用,另被告於偵查中自動繳回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新臺幣(下同)11,000元係犯罪所得,爰均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定。 三、經查,本件被告郭忠祐因賭博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 112年偵字46237號為緩起訴處分,復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以112年度上職議字第4989號駁回再議,於112年10月27日確定,並於113年10月26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無訛,並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見偵卷第191-193、203頁,本院卷第7頁)。本件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行動電話1支,係被告所有且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另扣案之11,000元則為其本案犯行之犯罪所得乙節,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偵卷第30-37、169-173頁),復有扣案手機內之登入賭博網站卡利系統頁面擷圖1張、LINE對話紀錄擷圖1份及下注記錄擷圖1張在卷可佐(見偵卷第77-121頁),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112年度保管字第4392號扣押物品清單、臺中地檢署112年度扣保字第78號扣押物品清單及臺中地檢署贓證物款收據存卷可查(見偵卷第205、185、186頁)。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第4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江文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陳俐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1 蘋果廠牌IPHONE 14 PRO MAX型號行動電話1支(含SIM卡1張) 2 新臺幣1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