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2-19
案號
TCDM-113-單聲沒-222-20241219-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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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2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煒正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秘密案件(112年度偵字第45085號),聲 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34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彭煒正於民國112年3月初某日,基於侵 入住宅及無故以錄影攝錄他人性影像之犯意,未經告訴人AB000-K112119(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同意,持與告訴人交往期間告訴人交付之住處鑰匙,侵入告訴人位於臺中市西屯區之住處(真實地址詳卷,被告所涉侵入住宅罪嫌部分,另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並在臥室天花板安裝針孔攝影機,竊錄告訴人於臥室內更衣時所露出之身體隱私部分,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之無故竊錄他人性影像罪嫌,嗣告訴人撤回告訴,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4508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供其為本案犯行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 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40條第3項規定:「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於112年3月初某日,基於侵入住宅及無故以錄影 攝錄他人性影像之犯意,未經告訴人同意,持與告訴人交往期間告訴人交付之住處鑰匙,侵入告訴人位於臺中市西屯區之住處(所涉侵入住宅罪嫌部分,另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並在臥室天花板安裝針孔攝影機,竊錄告訴人於臥室內更衣時所露出之身體隱私部分,嗣被告涉犯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之無故竊錄他人性影像罪嫌部分,經告訴人撤回告訴,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4508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事實,業經本院核閱該案卷宗無訛。本案雖因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被告之犯罪,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被告所有、供其實行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無故竊錄他人性影像犯行所用之物,業經被告供承在案(見本院113年度易字第503、2174號判決第5頁),自得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 第40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鄭百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蔡秀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1 針孔攝影機設備1組 2 記憶卡1張 3 臺灣之星門號SIM卡1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