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CDM-113-單聲沒-223-20241129-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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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2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又文 劉昊遑 黃允晨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3年度聲沒字第490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蠟筆小新」商標之水壺1件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又文、黃允晨、劉昊遑因違反商標法 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2482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本件扣押之仿冒「蠟筆小新」商標之水壺1件,係仿冒商標之商品,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張又文、黃允晨、劉昊遑前因涉嫌商標法第 97條後段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認被告3人罪嫌不足,以113年度偵字第2482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全案卷證屬實。扣案之仿冒「蠟筆小新」商標之水壺1件(詳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度保管字第1982號扣押物品清單),經鑑定結果係仿冒商標之商品,有蝦皮購物網路訂單列印資料、國際影視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經濟部智慧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前揭扣押物品清單及扣押物品照片等附卷可憑,足認上開扣案物品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訛,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係屬絕對義務沒收之物,揆諸前揭說明,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後 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宜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張雅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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