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2-26

案號

TCDM-113-單聲沒-224-20250226-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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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2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宜芳 凌都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 度聲沒字第4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宜芳、凌都(下稱被告2人)因違反 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3年4月8日以113年度偵字第1076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扣押如附表所示之物,為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2人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076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前揭偵查卷宗無訛。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後認屬仿冒附表各編號所示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所註冊商標之物品,此有國際影視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及委託授權書、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搜索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照片附卷可稽(見偵卷第47至69頁、第121至125頁、第131頁、第141頁),足認附表所示之物係屬仿冒商標之商品,揆諸前開規定,應依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聲請意旨核無不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張意鈞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亭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1 仿冒商標註冊/審定號第00000000號商標圖樣之飯盒1件 2 仿冒商標註冊/審定號第00000000號商標圖樣之便當袋1件 3 仿冒商標註冊/審定號第00000000號商標圖樣之鑰匙圈2件、塑膠製擺飾品12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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