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2-03
案號
TCDM-113-單聲沒-226-20250203-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2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巧欣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2年度偵字第22790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3449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羅巧欣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 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279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於民國113年10月31日期滿且未經撤銷。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仿冒商標之商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 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為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之。 三、經查: ㈠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 第2279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12年11月1日起至113年10月31日止,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112偵22790卷第119-121頁,本院卷第9頁),亦經本院核閱全卷無訛。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屬侵害附表所示商標權人之商標權 之仿冒商品,有智慧財產局商標註冊簿、產品鑑定書、商標單筆詳細報表、鑑定證明書、現場及扣押物品照片附卷可參(見112偵22790卷第65-66頁、第69頁、第79頁、第83頁、第89-91頁、第105頁),要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從而,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物品,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聲請意旨同時援引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為其依據,容有誤會,惟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意旨核與上開規定相符而無影響,本院亦不受其拘束,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鄭咏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薛美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商標權人 商標註冊/ 審定號 1 仿冒NIKE商標襪子 50件 百慕達商耐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2 仿冒CHANEL商標衣服 5件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