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2-06

案號

TCDM-113-單聲沒-229-20241206-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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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2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AB000-B113574A(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性隱私案件(113年度偵字第50269號、第 5181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521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AB000-B113574A因涉嫌妨害性隱私案件 ,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5026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性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依刑法第319條之5、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應沒收之,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刑法第319條之1至前條性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19條之5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性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既屬專科沒收之物,檢察官自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向法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  ㈠被告因涉嫌妨害性隱私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 偵字第50269號、第5181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該案偵查卷宗無訛。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手機1支,為被告所有且係供犯刑法 第319條之1第1項攝錄性影像所用之物,被告並使用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電腦主機1臺,儲存性影像之電磁紀錄,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時供承在卷(見偵卷第9頁、不公開卷第89至90頁),核與證人代號AB000-B113574號於警詢之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見不公開卷第15至20頁),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及被告手機翻拍照片(見不公開卷第55至61頁、第65至71頁、第43至49頁)等資料在卷可佐。被告雖於警詢及偵查中供稱已將手機及電腦內攝錄性影像刪除等語(見偵卷第9頁、不公開卷第89至90頁),惟依現今科技技術仍可透過還原軟體回復之,是前揭扣案物足認為被告所犯妨害性隱私罪之性影像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依刑法第319條之5規定沒收之。從而,聲請人本件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薛雅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葉卉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1 iPhone 11 黑色手機 1支 2 電腦主機 1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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