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2-06

案號

TCDM-113-單聲沒-230-20241206-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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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3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郁昌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112 年度緩字第3905號),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113 年度執聲字第35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廖郁昌因犯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以 111 年度偵字第30239 號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2 年11月17日確定,113 年11月16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被告主動繳回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下同)120 萬元,係因犯罪所得或所生之物,且為被告所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 111 年度偵字第30239 號、112 年度偵字第37754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113 年11月16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112 年度上職議字第5439號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案卷全部事證無訛。而扣案之120 萬元,係被告為本案犯行之犯罪所得,並於偵查中主動繳回,業據被告於偵詢時坦承不諱(見偵30239 卷第315 至316 、369 至370 頁),並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 年度扣保字第73、79號扣押物品清單、贓證物款收據(見偵30239 卷第317 至318 、371 至372 頁)在卷可佐,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第259 條之1 ,刑法第 38條之1 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建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何惠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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