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2-30

案號

TCDM-113-單聲沒-232-20241230-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3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亞真 江偉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案件(112年度偵字第3 4017號、第3882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34 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江亞真、江偉嘉因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 案件,均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34017號、第38827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2年11月6日確定,113年11月5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件未經核准輸入之如附表所示之物(詳臺中地檢署112年度保管字第3519號、112年度扣保字第71號扣押物品清單),係供犯罪所用或供犯罪預備之物及犯罪所生之物,且為被告2人所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江亞真、江偉嘉前因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案件,經臺中 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34017號、第38827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於112年11月6日以112年度上職議字第5159號駁回再議確定,緩起訴期間自112年11月6日起至113年11月5日止,而被告2人均已履行緩起訴處分之條件,且緩起訴期間屆滿而未經撤銷該緩起訴處分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憑。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為被告江亞真、江偉嘉所有 ,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江亞真、江偉嘉供承在案,並有臺中地檢署112年度保管字第3519號扣押物品清單暨扣押物品照片在卷可參,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為被告江亞真、江偉嘉之犯罪所得,亦據渠等於偵查中坦承不諱,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 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黃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廖碩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1 便攜式冷光牙齒美白儀(含美白凝露) 14組 2 家用牙齒美白凝露 18個 3 犯罪所得 新臺幣1萬6,250元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