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2-10
案號
TCDM-113-單聲沒-233-20241210-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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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3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鴻展 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3年度執聲字第3581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蠟筆小新商標之貼紙陸拾件,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鴻展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 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39777號為緩起訴處分 ,於民國112年11月15日確定,嗣於113年11月14日緩起訴處 分期滿未經撤銷。查扣案仿冒蠟筆小新商標之貼紙60件(含警方價購1件,詳112年度保管字第3062號扣押物品清單),經警送鑑定後,確均為仿冒之侵害商標權商品,有蝦皮拍賣網站截圖、扣案物照片、國際影視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仿冒商品鑑價報告書、通聯調閱查詢單、商標單筆詳細報表附卷可參,均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等規定(聲請意旨贅引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侵害商標權、 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核聲請意旨屬實,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丁智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 。 書記官 顏督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