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3-07
案號
TCDM-113-單聲沒-235-20250307-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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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3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芷涵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3年度偵字第48109號),聲 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5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LV」商標皮包貳個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楊芷涵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 官以113年度偵字第4810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本案扣案之包包2只為仿冒商標商品乙情,有告訴人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之代表人Mayank Vaid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委任狀在卷可稽,係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另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 三、經查,被告違反商標法之犯行,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4810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業經本院核閱偵查卷所附不起訴處分書屬實。扣案之LV商標皮包2個係仿冒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商標之商品,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各1份在卷可稽(見偵卷第41至51頁),核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且屬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是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林新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黃詩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