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2-20
案號
TCDM-113-單聲沒-236-20241220-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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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3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竹淩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3年度偵字第51453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5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CHANEL」商標手提包壹只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竹淩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 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5145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本件扣案之仿冒「CHANEL」商標手提包1只,係仿冒商標之商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 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3 年度偵字第5145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本件扣案之仿冒「CHANEL」商標手提包1只,經鑑定結果確係侵害商標權之物,有贓證物品照片、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鑑定證明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附卷可憑,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自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郭勁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葉俊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