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2-27

案號

TCDM-113-單聲沒-237-20241227-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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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3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紹瑋 黃俊明 邱欣瑜 林奎宇 黃柏偉 張恩瑋 莊淑英 黃冠仁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0年度 緩字第3751號、第3753號、第3754號、第3755號、第3756號、第 3757號、第3758號、第3760號、113年度執聲字第3616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附表編號1至60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紹瑋、黃俊明、邱欣瑜、林奎宇、黃 柏偉、張恩瑋、莊淑英、黃冠仁(另同案被告王宏倢、林靜宜等2人緩起訴處分業經撤銷)因犯賭博案件,經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3633、6222號為緩起訴處分,均於民國110年11月15日確定,被告李紹瑋於113年11月14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被告黃俊明、邱欣瑜、林奎宇、黃柏偉、張恩瑋、莊淑英、黃冠仁等人均於111年11月14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一)①扣案附表所示之物除編號3、8、13、14、15、19、24、40、61至65外,其餘之物均系被告李紹瑋經營「太陽城娛樂城」賭博網站所提供之物,供集團成員即被告黃俊明等人使用,且為被告李紹瑋所有,業據被告李紹瑋坦承不諱,核與被告黃俊明等人所述情節相符,並有員工守則、推廣話術、會員儲值總表、平台帳密、太陽城階段性報表、工作帳號密碼、雲端硬碟系統、太陽城後臺網站、會員列表等相關資料在卷可佐,爰依前開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②所謂犯罪所得,可分為行為人「為了犯罪」而取得之財產利益,以及「產自犯罪」而取得之財產利益;於前者之情形,只要取得財產利益之行為本身係法律所禁止而屬犯罪者,行為人為了遂行該犯罪而取得之財產利益,即屬犯罪所得。依此或可認為被告李紹瑋所收取新臺幣(下同)100萬至130萬元的酬庸屬本案之犯罪所得。惟此筆款項業已用於「太陽城娛樂城」賭博網站之營運開支與員工之薪資發放,被告李紹瑋亦自陳「去年一整年我只有領到新臺幣100至130萬元的酬庸,但我算過我的總開銷就495萬了,警方也有查扣該報表。」(詳110偵6222卷(一)第108頁),如再對被告李紹瑋沒收此筆款項,亦顯有過苛之虞,爰不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附此敘明。(二)①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為被告林奎宇使用自己之手機登入雲端資料夾,收取同案被告王宏倢所指派之工作任務,為供犯罪所用,且為被告林奎宇所有,有警詢筆錄在卷足稽(詳110偵6222卷(一)第327頁),爰依上開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②另被告林奎宇未扣案犯罪所得4萬9000元(詳110偵6222卷(一)第325頁),為被告林奎宇於「太陽城娛樂城」賭博網站寫賭博下注文章,張貼於其他社群網站,以招攬不特定地區賭客加入會員進行投注,所獲得之2個月薪資報酬,本應不問犯罪成本、利潤,全部沒收,惟考量其有生活負擔,倘就犯罪所得全部宣告沒收及追徵價額,對於維持其之最低限度生活,顯將造成不利影響,參酌113年之最低基本工資分別為2萬7470元,認應以其月薪扣減最低基本工資之方式,予以酌減,是被告林奎宇獲取之犯罪所得應扣除2個月之最低基本工資共計5萬4940元(計算式:27470元x2=54940),經計算後為負值,雖未據扣案,爰不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附此敘明。(三)①附表編號8所示之物,為被告黃柏瑋自己之手機並使用LINE通訊軟體與公司聯繫之用,為供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黃柏瑋所有,有警詢筆錄在卷足稽(詳110偵6222卷(一)第362-1頁),爰依上開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②附表編號61所示之物,為被告黃柏偉未扣案之犯罪所得1060元,為其於「太陽城娛樂城」賭博網站寫賭博下注文章,張貼於其他社群網站,以招攬不特定地區賭客加入會員進行投注,所獲得之2個月薪資報酬5萬6000元(詳110偵6222卷(一)第362頁),本應不問犯罪成本、利潤,全部沒收,惟考量其有生活負擔,倘就犯罪所得全部宣告沒收及追徵價額,對於維持其之最低限度生活,顯將造成不利影響,參酌113年之最低基本工資分別為2萬7470元,認應以其月薪扣減最低基本工資之方式,予以酌減,是被告黃柏瑋獲取之犯罪所得應扣除2個月之最低基本工資共計5萬4940元(計算式:27470元x2=54940),經計算後為1060元(計算式:56000元-54940元=1060元),雖未據扣案,爰依前開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四)①附表編號13、14、15所示之物,為被告邱欣瑜擔任「太陽城娛樂城」賭博網站網頁美術編輯,為其利用筆電設計網頁所用之物,有警詢筆錄在卷足稽(詳110偵6222卷(一)第300頁);手機2支為被告邱欣瑜利用通訊軟體TELEGRAM與公司內部聯繫之用,有警詢筆錄在卷足稽(詳110偵6222卷(一)第303頁),故編號13、14、15之物均為供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邱欣瑜所有,爰依前開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②另被告邱欣瑜自陳其進入「太陽城娛樂城」賭博網站工作半個月,獲得薪資報酬1萬3000元,依上開(二)、②之說明,爰不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附此敘明。(五)①附表編號19所示之物,為被告張恩瑋利用通訊軟體TELEGRAM、LINE與公司內部聯繫之用,有警詢筆錄在卷足稽(詳110偵6222卷(一)第395頁),前開之物均為供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張恩瑋所有,爰依前開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②附表編號62所示之物,為被告張恩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3萬1590元,為其於「太陽城娛樂城」賭博網站寫賭博下注文章,張貼於其他社群網站,以招攬不特定地區賭客加入會員進行投注,所獲得之3個月(每月10日領薪,被告張恩瑋109年9月到職至110年1月8日為警查獲,共計領薪3個月)薪資報酬11萬4000元(計算式:38000x3=114000元)(詳110偵6222卷(一)第394頁),並依上開(三)、②之說明扣除3個月之最低工資,是被告張恩瑋獲取之犯罪所得3萬1590元,雖未據扣案,爰依前開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六)①附表編號24所示之物,為被告莊淑英利用通訊軟體LINE與公司內部聯繫之用,有警詢筆錄在卷足稽(詳110偵6222卷(一)第435頁),前開之物均為供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莊淑英所有,爰依前開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②附表編號63所示之物,為被告莊淑英未扣案之犯罪所得2萬5590元,為其於「太陽城娛樂城」賭博網站寫賭博下注文章,張貼於其他社群網站,以招攬不特定地區賭客加入會員進行投注,所獲得之3個月(每月10日領薪,被告莊淑英109年9月到職至110年1月8日為警查獲,共計領薪3個月)薪資報酬10萬8000元(計算式:36000x3=108000元)(詳110偵6222卷(一)第434頁),並依上開(三)、②之說明扣除3個月之最低工資,是被告莊淑英獲取之犯罪所得2萬5590元,雖未據扣案,爰依前開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七)①附表編號40所示之物,為被告黃俊明利用通訊軟體TELEGRAM與公司內部聯繫之用,有警詢筆錄在卷足稽(詳110偵6222卷(一)第272頁),前開之物均為供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黃俊明所有,爰依前開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②附表編號64所示之物,為被告黃俊明未扣案之犯罪所得20萬2770元,為其於「太陽城娛樂城」賭博網站擔任工程師,所獲得之9個月(每月10日領薪,被告黃俊明109年3月到職至110年1月8日為警查獲,共計領薪9個月)薪資報酬45萬元(計算式:50000x9=450000元)(詳110偵6222卷(一)第271頁),並依上開(三)、②之說明扣除9個月之最低工資,是被告黃俊明獲取之犯罪所得20萬2770元,雖未據扣案,爰依前開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八)①附表編號65所示之物,為被告黃冠仁未扣案之犯罪所得1萬3000元,為其提供所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印章、密碼供太陽城娛樂城賭客匯入購買點數之用,並獲得報酬1萬3000元,且為被告黃冠仁所有,業據被告黃冠仁坦承不諱,有警偵訊筆錄在卷可憑,爰依前開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②另就被告黃冠仁上開帳戶之存摺、印章,雖均為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惟上開物品單獨存在尚不具刑法上之非難性,就沒收制度所欲達成之社會防衛目的亦無任何助益,且上開帳戶業經列為警示帳戶,再遭被告或不法之人持以利用之可能性甚微,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為免耗費司法資源,爰不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附此敘明。綜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等規定,就附表所示之物,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李紹瑋、黃俊明、邱欣瑜、林奎宇、黃柏偉、張恩瑋、 莊淑英、黃冠仁等8人前因犯賭博案件,經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3633、6222號為緩起訴處分,均於民國110年11月15日確定,被告李紹瑋於113年11月14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被告黃俊明、邱欣瑜、林奎宇、黃柏偉、張恩瑋、莊淑英、黃冠仁7人則均於111年11月14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被告8人之法院前科紀錄表及上開緩起訴處分書為證。  ㈡附表編號1至60所示之物為聲請意旨所載各該被告所有,並供 本案犯行所用乙節,有聲請意旨所載之事證為佐,是聲請人就該等扣押物單獨聲請宣告沒收,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至聲請人雖就被告黃柏偉、張恩瑋、莊淑英、黃俊明、黃冠仁之附表編號61至65所示未扣案犯罪所得,亦單獨聲請宣告沒收,惟檢察官前對該等被告為上開緩起訴處分時,已考量該等被告行為所生實害、犯罪情節等一切情狀,酌定該等被告於一定期間內各向公庫支付3萬元或5萬元為緩起訴處分條件,並定1年緩起訴期間,戒命該等被告不得有撤銷緩起訴處分法定事由,是該等被告已因本案受上開緩起訴分而履行支付上開款項義務(所生實效核與剝奪犯罪所得相當),且該等被告因參與本案所受領之薪資數額,亦未因涉及不法而明顯偏離一般工作之正常薪資行情或明顯高於維持一般生活所需之所得數額,倘再沒收聲請意旨所載之未扣案犯罪所得(另附表編號64所示未扣案犯罪所得之聲請意旨所載計算期間109年3月至110年1月8日,則與本案緩起訴處分所載犯行期間109年8月起至110年1月8日止,有所不符而有明顯超額計算情形,附此指明),實存有重複評價處罰疑問,並有過苛之虞,因此,此部分聲請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1項、第2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王振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古紘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附表(扣案物):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 本署扣押物品清單111年度大型保5號 備註 1 螢幕 2台 李紹瑋 編號1、2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B2、1-B1 2 桌上型電腦 1台 李紹瑋 編號3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A 3 IPHONE X(號碼: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 1台 林奎宇 編號11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C1 4 工作手機 4台 李紹瑋 編號4至7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C2、1-C3、1-C4、1-C5 5 感應卡 1張 李紹瑋 編號8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D1 6 桌上型電腦 1台 李紹瑋 編號9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A1 7 螢幕 2台 李紹瑋 編號10、12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B1、2-B2 8 IPHONE 6PLUS(號碼: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 1台 黃柏瑋 編號13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C2 9 工作手機 1台 李紹瑋 編號14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C1 10 感應卡 1張 李紹瑋 編號15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D1 11 桌上型電腦 1台 李紹瑋 編號16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A1 12 螢幕 2台 李紹瑋 編號17、18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B1、3-B2 13 筆電 1台 邱欣瑜 編號19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C1 14 IPHONE 7(IMEI:000000000000000、無SIM卡) 1台 邱欣瑜 編號20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D1 15 IPHONE 12MINI(號碼: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 1台 邱欣瑜 編號21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D2 16 感應卡 1張 李紹瑋 編號22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E1 17 桌上型電腦 1台 李紹瑋 編號23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A1 18 螢幕 2台 李紹瑋 編號24、25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B1、4-B2 19 IPHONE XS MAX(號碼: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張恩瑋 編號26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C1 20 工作手機(無法開機) 1支 李紹瑋 編號27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C2 21 感應卡 1張 李紹瑋 編號28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D1 22 桌上型電腦 1台 李紹瑋 編號29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5-A1 23 螢幕 2台 李紹瑋 編號30、31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5-B1、5-B2 24 IPHONE 12PRO MAX(號碼: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莊淑英 編號32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5-C1 25 工作手機IPHONE 6PLUS(號碼: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李紹瑋 編號33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5-C2 26 感應卡 1張 李紹瑋 編號34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5-D1 27 桌上型電腦 1台 李紹瑋 編號35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6-A 28 螢幕 2台 李紹瑋 編號36、37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6-B1、6-B2 29 行動電話 1支 李紹瑋 編號38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6-C1 30 感應卡 1張 李紹瑋 編號39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6-D1 31 桌上型電腦 1台 李紹瑋 編號40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7-A 32 螢幕 2台 李紹瑋 編號41、42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7-B1、7-B2 33 桌上型電腦 1台 李紹瑋 編號43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8-A 34 螢幕 2台 李紹瑋 編號44、45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8-B1、8-B2 35 IPHONE 8PLUS(號碼: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李紹瑋 編號46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8-C1 36 工作手機 8支 李紹瑋 編號47至54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8-C2、8-C3、8-C4、8-C5、8-C6、8-C7、8-C8、8-C9 37 斷電遙控器 1個 李紹瑋 編號63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8-D 38 桌上型電腦 1台 李紹瑋 編號55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9-A 39 螢幕 2台 李紹瑋 編號56、57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9-B1、9-B2 40 IPHONE 7PLUS(號碼: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黃俊明 編號58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9-C4 41 工作手機 3支 李紹瑋 編號59至61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9-C1、9-C2、9-C3 42 感應卡 1張 李紹瑋 編號62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9-D 43 印表機 1台 李紹瑋 編號64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0-A1 44 APPLE電腦 1台 李紹瑋 編號65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0-A2 45 監視器主機 1組 李紹瑋 編號66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1-A1 46 網路主機 1組 李紹瑋 編號67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1-B1 47 打卡機 1台 李紹瑋 編號68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1-C1 48 打卡單 8張 李紹瑋 編號69至76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1-D1至11-D8 49 監視器鏡頭 6個 李紹瑋 編號77至82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1-E1至11-E6 50 會議記錄 1本 李紹瑋 編號83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2-F1 51 人事資料表 4張 李紹瑋 編號84至87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3-G1至13-G4 52 員工守則 2份 李紹瑋 編號88、89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4-H1至14-H2 53 曝光數統計表 3張 李紹瑋 編號90至92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5-I1至15-I3 54 業績表 4張 李紹瑋 編號93至96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6-J1至16-J4 55 WIFI機 2台 李紹瑋 編號97、98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7-K1至17-K2 56 空白員工守則等物 6份 李紹瑋 編號99至104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8-L1至18-L6 57 中國聯通SIM卡 14張 李紹瑋 編號105至118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9-M1 58 大陸手機 17支 李紹瑋 編號119至135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0-N1 59 中國信託存摺 1本 李紹瑋 編號136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1-O1 60 網路分享器 1台 李紹瑋 編號137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2-P1 61 犯罪所得1060元 元 黃柏偉 未扣案 62 犯罪所得3萬1590元 元 張恩瑋 未扣案 63 犯罪所得2萬5590元 元 莊淑英 未扣案 64 犯罪所得20萬2770元 元 黃俊明 未扣案 65 犯罪所得1萬3000元 元 黃冠仁 未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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