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2-24
案號
TCDM-113-單聲沒-238-20241224-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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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3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建峰 張金池 洪玉梅 姚裕錡 李西涼 呂錦村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犯背信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 緩字第1994、1995、1996、1997、1998、1999號、113年度執聲 字第36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周建峰、張金池、洪玉梅、姚裕錡、李 西涼、呂錦村前因背信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113年5月29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別係被告6人之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定。 三、經查: ㈠被告6人前因背信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2 年5月30日以112年度偵字第463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1年,於113年5月29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現金,分別為被告6人上開案件犯行之犯罪 所得,業據其等於偵查中供承明確(偵卷第75頁),並繳回扣案,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扣押物品清單、贓證物款收入彙計表、被告自動繳交犯罪所得通知書各6份在卷可查(偵卷第77至111頁)。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永彬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宋瑋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 1 現金(新臺幣,下同) 10萬2,931元 周建峰 2 現金 10萬2,933元 張金池 3 現金 10萬2,931元 洪玉梅 4 現金 7萬3,766元 姚裕錡 5 現金 8萬686元 李西涼 6 現金 10萬2,933元 呂錦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