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1-23
案號
TCDM-113-單聲沒-240-20250123-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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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4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笠洋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偵字第1 401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3667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IPHONE XR型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壹支 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11 3年度執他字第3627號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因被告陳笠洋死亡,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624號判決公訴不受理,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確定在案。惟扣案之IPHONE XR型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1支為被告所有,並為被告供該案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 條第2項之供犯罪所用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沒收已修正為具獨立性之法律效果,故其宣告,不必然附隨於裁判為之,於犯罪行為人因死亡、曾經判決確定、刑法第19條等事由受不起訴處分或不受理、免訴、無罪判決者,或因刑法第19條、疾病不能到庭而停止審判者及免刑判決者,均可單獨宣告沒收,有刑法第40條第3項之立法理由可資參照。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 以113年度偵字第14015號提起公訴,嗣被告於113年9月9日死亡,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624號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有上開判決書、法院前案紀錄表、被告個人戶籍查詢資料各1份在卷可稽。 ㈡、扣案之IPHONE XR型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1 支,為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偵訊時供承在案(見偵卷第101頁),並有上開手機內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在卷可憑(見偵卷第71-77頁)。茲因被告死亡,經法院諭知公訴不受理確定,此屬事實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犯罪之情形,揆諸上開說明,仍得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及第40條第3項之規定單獨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 第4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蕭孝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宋瑋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