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2-30
案號
TCDM-113-單聲沒-241-20241230-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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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4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孫聖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3年度聲沒字第554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PAULA'S CHOICE」乳液1件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孫聖偉因涉嫌販售仿冒商標商品(即臺 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保管字第6156號扣案物品清單)所涉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3810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本件扣押之仿冒「PAULA'S CHOICE」乳液1件,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同法38條第1項、商標法第98條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前因涉嫌刑法第30條第1項、商標法第95條 、第97條之幫助利用網路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認被告罪嫌不足,以113年度偵字第3810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全案卷證屬實。扣案之仿冒「PAULA'S CHOICE」乳液1件(詳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保管字第6156號扣案物品清單),經鑑定結果係仿冒商標之商品,有寶拉珍選有限責任公司鑑定報告書、本案商標註冊資料、蝦皮購物網路訂單列印資料、前揭扣押物品清單及扣押物品照片等(見偵字第38100號卷第35-36、39、41-49、135、129-130頁)附卷可憑,足認上開扣案物品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訛,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係屬絕對義務沒收之物,揆諸前揭說明,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後 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培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林佩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