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1-03
案號
TCDM-113-單聲沒-244-20250103-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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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4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安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 沒字第5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郭安晉因犯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 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4698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聲請書誤載為113年度偵字第21936號,應予更正);本案扣押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仿冒商標之商品,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又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犯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以113年度偵字第4698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本案侵害商標權之物,業據被告坦承不諱,並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大隊刑事案件移送書、扣押物品相片對照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BURBERRY真品與仿冒品鑑定報告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相關照片等附卷可查,足認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是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上開扣案物品及犯罪所得,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培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林佩倫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1 仿冒/盜版服飾(BURBERRY商標上衣) 26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