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2-27

案號

TCDM-113-單聲沒-246-20241227-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4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瑞隆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113年度偵字第49752號),聲請單 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5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電線壹條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瑞隆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 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49752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電線1條,係被告所有且供本案竊盜犯行所用之物,爰依刑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 偵字第49752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本件扣案之電線1條,為被告所有,且係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承在卷,故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 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路逸涵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于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