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CDM-113-單聲沒-54-20241129-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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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5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聖詠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 字第105號、112年度偵字第33659、470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ROLEX」商標之手錶貳只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洪聖詠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 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仿冒「ROLEX」商標之手錶2只,均係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之。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詐欺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33 659、35512、44151、4700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揭不起訴處分書等件在卷可稽。  ㈡扣案仿冒「ROLEX」商標之手錶2只,經鑑定結果,均確屬未 經商標權人授權使用之仿冒註冊商標之物品,有香港商勞力士中心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鑑定證明等件在卷可稽,堪認前開扣案物均確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自屬專科沒之物。是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上開扣案物品,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之36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曼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蔡昀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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