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1-22

案號

TCDM-113-單聲沒-97-20241122-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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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9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琬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2年度偵字第4132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1369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琬婷因犯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4132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2年4月24日確定,並於113年4月23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該案扣押如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保管字第365號扣押物品清單所示之物(詳如附表),均係仿冒商標之商品,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商標法第98條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 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為刑法沒收章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侵害商標權之商品既屬專科沒收之物,檢察官自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向法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因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 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4132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12年4月24日確定,至113年4月23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各1份在卷可憑。而該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各係侵害如附表所示各商標權人之商標權物品,有被害人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0月31日刑事陳報狀所附註冊號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10所示之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萬國法律事務所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告訴人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111年7月14日刑事告訴狀所附註冊號00000000、00000000號商標單筆詳細報表、鑑定報告書、被害人日商連股份有限公司111年9月30日刑事陳報狀所附註冊號00000000、00000000號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萬國法律事務所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本院111年聲搜字第000988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被告之網路拍賣賣場網頁畫面截圖、偵二隊蒐證購買仿品相關截圖照片、現場查獲照片、被告違反商標法扣押物品相片對照表(見偵卷第67至103、105至108、49至54、55至57、59、113至116、117、31、33至45、135至153、119至125、155、159至163頁)在卷可稽,足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訛。是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黃凡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鄭俊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附表: 編號 仿冒品名稱 數量(件) 註冊號 商標權人 1 仿冒三麗鷗髮飾 37 00000000、00000000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2 仿冒三麗鷗耳環 34 00000000、00000000 3 仿冒三麗鷗戒指 3 00000000 4 仿冒三麗鷗貼紙 2 00000000 5 仿冒三麗鷗梳子 2 00000000 6 仿冒三麗鷗收納盒 10 00000000 7 仿冒三麗鷗包包 4 00000000 8 仿冒三麗鷗叉子 10 00000000 9 仿冒三麗鷗鍊子 6 00000000 10 仿冒佩佩豬包包 2 00000000 11 仿冒佩佩豬梳子 2(含警方購證物品1件) 00000000、00000000 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 12 仿冒佩佩豬戒指 37 13 仿冒佩佩豬鍊子 7 14 仿冒佩佩豬飾品 3 15 仿冒LINE(兔兔、熊大)髮飾 8 00000000、00000000 日商連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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