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參與訴訟
日期
2024-12-18
案號
TCDM-113-國審聲-4-20241218-1
字號
國審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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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國審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即 告訴人 陳聖達 (年籍資料詳卷) 代 理 人 洪嘉威律師 被 告 竺宇𥠼 選任辯護人 王冠婷律師(法扶律師) 賴柔樺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被訴傷害致死等案件(113年度國審訴字第4號 ),聲請參與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陳聖達參與本案訴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竺宇𥠼因傷害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 起公訴,屬刑事訴訟法第455之38第1項所列得訴訟參與之案件。聲請人陳聖達為被害人之子,為瞭解訴訟程序經過及卷證資料,並適時向法院陳述意見,以維護訴訟權益,爰依法聲請參與本案訴訟。 二、按因故意、過失犯罪行為而致人於死或致重傷之罪之被害人 得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本案訴訟;犯罪之被害人死亡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為之;法院於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認為適當者,應為准許訴訟參與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1款、第2項前段、第455條之40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2項前段之傷害致死及同法第 302條之1第1項第1款、第3款、第5款之3人以上共同非法剝奪身心障礙之人行動自由達7日以上等罪嫌,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現於本院以113年度國審訴字第4號審理中,是被告被訴罪名屬因故意、過失犯罪行為而致人於死之罪,而聲請人即告訴人為被害人之子,被害人已歿,經本院徵詢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等情事後,認為准許訴訟參與,有助於達成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之目的,且無不適當之情形。是聲請人聲請訴訟參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靖茹 法 官 丁智慧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巫偉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