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撤銷緩刑
日期
2025-01-20
案號
TCDM-113-撤緩-129-20250120-2
字號
撤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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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撤緩字第12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筱棋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3日所為之 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關於「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725、2 747、2748、2749、2750、2751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11年 度金上訴字第2725、2747、2748、2749、2750、2751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若於裁定此情形,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準用之。 二、查本案原刑事裁定正本及原本於理由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 ,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稽上揭解釋意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本於職權以裁定更正原本及正本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吳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廖明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