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撤銷緩刑

日期

2025-03-05

案號

TCDM-113-撤緩-217-20250305-2

字號

撤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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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撤緩字第21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宇林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撤銷緩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8日所為 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如附表「更正前」欄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附 表「更正後」欄所示。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更正前」欄之記 載,關於受刑人張宇林經本院判處緩刑之前案部分內容有顯然之誤載,惟此等文字疏誤經核與判決實質內容無礙,依前開說明,爰應將此等文字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曹宜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張晏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附表: 判決欄位對應 更正前 更正後 理由欄一第3行 有期徒刑3年3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理由欄三第5行 有期徒刑3年3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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