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撤銷緩刑
日期
2024-11-04
案號
TCDM-113-撤緩-223-20241104-1
字號
撤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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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撤緩字第22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羽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等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3年度 執聲字第3231號、113年度執助字第29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羽庭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下稱受刑人)楊羽庭因詐欺等 案件(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61107號),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民國113年3月22日以113年度金訴字第119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緩刑3年,嗣於113年5月1日確定在案(下稱前案)。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前即112年12月13日復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113年5月9日以113年度審訴字第424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於113年6月14日確定在案。經核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故依法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一、 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等卷附資料,認本件聲請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相符,自應撤銷受刑人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丁智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顏督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