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撤銷緩刑
日期
2024-11-26
案號
TCDM-113-撤緩-236-20241126-1
字號
撤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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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撤緩字第23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育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等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3年 度執字第15148號、113年度執聲字第34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育民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育民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 院臺中分院以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602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並宣告緩刑4年及應按期履行該判決附表四所示賠償條件,於民國112年4月6日確定。惟受刑人於緩刑期間之112年10月20日,因另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13年度訴字第703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於113年10月6日確定在案。是被告有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緩刑宣告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一 、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為之」,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定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602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並宣告緩刑4年及附上開緩刑條件,於112年4月6日確定後,受刑人於緩刑期間內之112年10月20日,因另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703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於113年10月6日確定在案等情,有前開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準此,受刑人確有於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核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規定相符,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為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王振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古紘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