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撤銷緩刑
日期
2024-11-25
案號
TCDM-113-撤緩-239-20241125-1
字號
撤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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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撤緩字第23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徇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性自主案件(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 3 年度侵上訴字第35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3 年度執助 字第3170號、113 年度執聲字第34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臺灣高等 法院臺中分院於民國113 年5 月23日以113 年度侵上訴字第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緩刑5 年,於113 年6月27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前即112 年8 月26日犯妨害性自主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於113 年3 月5 日以112 年度侵訴字第2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2 月,經提起上訴後由最高法院於113 年9 月19日以113 年度台上字第394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核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2 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規定聲請撤銷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分院於113 年5 月23日以113 年度侵上訴字第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緩刑5 年,於113 年6 月27日確定(緩刑期間113 年6 月27日至118 年6 月26日,下稱前案);而受刑人於緩刑前之112 年8 月26日又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於113 年3 月5 日以112 年度侵訴字第2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2 月,經提起上訴後,由最高法院於113 年9 月19日以113 年度台上字第3948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下稱後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該等判決在卷可按。從而,受刑人確係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 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本院審酌上情,認與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相符,且檢察官亦於後案判決確定後6 月以內為撤銷前案緩刑宣告之聲請,是聲請意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劉依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張卉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