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撤銷緩刑

日期

2024-12-24

案號

TCDM-113-撤緩-243-20241224-1

字號

撤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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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撤緩字第24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光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3年度 執聲字第34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光國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光國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12年 度簡字第937號判決判處拘役15日,緩刑2年(下稱甲案),於民國112年8月22日確定。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前即112年3月16日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113年9月10日以112年度易字第3771號判處拘役45日(下稱乙案),於113年10月19日確定。又受刑人於緩刑期內112年11月12日復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113年7月2日以113年度中簡字第1041號判處拘役30日(下稱丙案),於同年8月14日確定,該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第2款(聲請書誤載為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所定得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之規定,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 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一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二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三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四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有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至第3款情形者,撤銷緩刑宣告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為之,刑法第75條之1定有明文。而刑法第75條之1採用「裁量撤銷主義」,賦予法院撤銷與否之權限,特於第1項規定實質要件為「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供作審認之標準,亦即於上揭「得」撤銷緩刑之情形,法官應依職權本於合目的性之裁量,妥適審酌被告所犯前後數罪間,關於法益侵害之性質、再犯之原因、違反法規範之情節是否重大、被告主觀犯意所顯現之惡性,及其反社會性等情,是否已使前案原為促使惡性輕微之被告或偶發犯、初犯改過自新而宣告之緩刑,已難收其預期之效果,而確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此與刑法第75條第1項所定2款要件有一具備,即毋庸再行審酌其他情狀,應逕予撤銷緩刑之情形不同。 三、經查: ㈠、受刑人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簡字第937號判決判 處拘役15日,緩刑2年,於112年8月22日確定。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前即112年3月16日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易字第3771號判處拘役45日,於113年10月19日確定;受刑人另於緩刑期內112年11月12日復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中簡字第1041號判處拘役30日,於同年8月14日確定等情,有執聲卷所附前開案件判決書及本院卷所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7-22頁),是受刑人分別於受前案緩刑宣告前及緩刑期內故意犯他罪,於緩刑期間內受拘役刑宣告,檢察官於丙案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向受刑人所在地之本院聲請撤銷緩刑,程序上尚無不合,合先敘明。 ㈡、本院審酌受刑人甲案犯罪時間為112年3月21日,其於審理程 序中坦承竊盜犯行,堪認其知悉自身作為係屬違法,理應警惕,詎其另於112年11月12日更犯與甲案同為竊盜案件之丙案,其犯罪手段、態樣均相似,是其經甲案偵審程序,猶再度犯罪,足見受刑人未因曾遭偵查追訴及法院判決處刑而有醒悟悔改,珍惜不易輕得之寬典而善加約束自身行為,其主觀上對於法律秩序存有相當之敵對性,有予導正矯治之必要,甲案判決原為促使惡性輕微之被告或偶發犯、初犯改過自新而宣告之緩刑,難收預期之效果,堪認確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併考量受刑人到庭陳述之意見(見本院卷第31頁),認聲請人之聲請堪屬正當,應予准許。 ㈢、至聲請人主張受刑人於緩刑期前故意犯乙案,而在緩刑期內 受拘役刑之宣告確定,認受刑人另符合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撤銷緩刑事由部分,惟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乙案之時間(112年3月16日),係在甲案經法院諭知緩刑宣告前,則受刑人於犯乙案時,顯難預知其甲案嗣將獲緩刑宣告,自無從認受刑人於犯乙案時有故違前案緩刑寬典之意,或其主觀犯意所顯現之惡性及反社會性重大,足使前案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之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黃品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楊子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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