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5-01-03

案號

TCDM-113-易-1262-20250103-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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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126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錦川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 民國113年7月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錦川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院補提具體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上訴人即被告陳錦川(下稱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日判決,於113年7月18日合法送達判決正本予被告,被告雖於上訴期間內之1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刑事上訴狀,惟並未於該書狀內敘述具體上訴理由,有本院送達證書及上開刑事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又被告遲至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之書狀至本院,爰依前揭規定,命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提具體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超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丞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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