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1-22
案號
TCDM-113-易-1277-20241122-3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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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127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施明鍠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 民國113年8月19日113年度易字第1277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112年度毒偵字第336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 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施明鍠(下稱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13年度易字第1277號),於上訴期間內之113年9月11日以書狀提起上訴,惟其聲明上訴狀內僅泛稱不服判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理由後補等語,並未敘述任何具體理由,且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本院乃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於113年10月23日以裁定命被告於補正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且該補正裁定已於113年10月29日因未獲會晤被告本人,而將文書交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收受,有被告113年9月11日之聲明上訴狀、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佐。惟被告迄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揆諸前開規定,被告上訴顯不合法律上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薛雅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葉卉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