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等

日期

2024-12-18

案號

TCDM-113-易-1427-20241218-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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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142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琨傑 選任辯護人 施尚宏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原定民國114年1月12日上午9時29分之宣示判決期日,變更 為民國114年1月22日上午9時29分宣示判決。   理  由 一、按「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指定期日行訴訟 程序者,應傳喚或通知訴訟關係人使其到場。但訴訟關係人在場或本法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3條、第64條定有明文。又按「第31條第1項所定之案件無辯護人到庭者,不得審判。但宣示判決,不在此限。」、「宣示判決,被告雖不在庭亦應為之。」同法第284條、第312條亦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顯見審判期日、宣示判決其日均屬審判長指定其日,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遇有重大事由無法再原定其日宣示判決者,依上開規定,自得變更或展延之。 二、本件被告張琨傑因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等案件,前經 辯論終結,並原定於114年1月12日上午9時29分宣判,然查114年1月12日為週日,為星期例假日,非屬上班期日,是於當日宣判顯有困難,爰依前開規定將宣判日期變更至114年1月22日上午9時29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欣怡                   法 官 郭勁宏                   法 官 許翔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慧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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