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棄損壞

日期

2024-11-08

案號

TCDM-113-易-1639-20241108-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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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163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凌詰閎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 34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 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凌詰閎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本院審理後諭知辯論終結, 並定於民國113年11月21日宣判,因被告嗣後和告訴人黃鴻仁調解成立,雙方約定內容涉及被告權益,認有再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鄭咏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薛美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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