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棄損壞
日期
2024-11-08
案號
TCDM-113-易-1639-20241108-1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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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163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凌詰閎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 34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 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凌詰閎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本院審理後諭知辯論終結, 並定於民國113年11月21日宣判,因被告嗣後和告訴人黃鴻仁調解成立,雙方約定內容涉及被告權益,認有再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鄭咏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薛美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