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2-05

案號

TCDM-113-易-1861-20241205-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186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大樹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43 1、114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賴大樹被訴竊盜及毀棄損壞(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部分再 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辯論終結後,被告賴大樹與告訴人陳冠志已於民國113 年11月21日成立調解,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告訴乃論之罪(即毀棄損壞罪部分)之告訴,爰命就被告被訴竊盜及毀棄損壞(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部分再開辯論。並定113年12月23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七法庭續行審理程序。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江健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其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