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2-05
案號
TCDM-113-易-1861-20241205-1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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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186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大樹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43 1、114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賴大樹被訴竊盜及毀棄損壞(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部分再 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辯論終結後,被告賴大樹與告訴人陳冠志已於民國113 年11月21日成立調解,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告訴乃論之罪(即毀棄損壞罪部分)之告訴,爰命就被告被訴竊盜及毀棄損壞(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部分再開辯論。並定113年12月23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七法庭續行審理程序。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江健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其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