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2-04
案號
TCDM-113-易-2391-20241204-4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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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239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鉦霈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0 日所為判決(113年度易字第2391號)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 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二至四列之記載「扣案之第一級 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零點壹陸貳貳公克,含包裝袋)及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渣袋【1】只,【均沒收】」,應更正為「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陸貳貳公克 ,含包裝袋)及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渣袋【壹】只,【均沒收銷 燬】」。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上開記載,係文字之顯然誤繕,因不影響全案情 節與裁判本旨,揆諸前揭規定,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王振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古紘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