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等
日期
2024-12-31
案號
TCDM-113-易-2600-20241231-1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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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260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紹榮 (已歿) 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472 0號、113年度偵字第137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施紹榮被訴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民國113年7月9日繫屬本 院,有本院收件之章所載日期資訊可參(見易字卷第5頁),嗣被告施紹榮於本案繫屬後,經查詢於113年11月9日死亡,有被告施紹榮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考(見易字卷第149頁),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孟潔 法 官 黃淑美 法 官 方星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