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CDM-113-易-2701-20250331-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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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270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柏銘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惟經員警陳報被告僅能躺臥無法坐立故無法到庭,是被告尚非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為保障被告訴訟權之正當法律程序,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張雅涵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羽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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