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5-02-25

案號

TCDM-113-易-2865-20250225-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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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286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羅桂林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2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上訴 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收受判決後,前已於民國113年10月19日提起上訴 ,本院業於113年11月6日將卷證送二審審理,該案於114年1月22日判決確定等情,有本院113年度易字第2865號案件資本資料、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2月14日函文可考,上訴人另於114年2月23日具狀提起上訴,有本院收狀戳章為憑,顯已逾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靖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巫偉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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