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4-12-05
案號
TCDM-113-易-2867-20241205-1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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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286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唐易群 選任辯護人 羅金燕律師 林萬生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1 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唐易群於民國112年7月20日18時21分許 ,在其位在臺中市○里區○里路000號之4居處前,欲將其集中打包之回收物交由臺中市政府環保局大里清潔隊(下稱大里清潔隊)處理時,本應注意若丟擲回收物可能砸傷資源回收車上之清潔隊員,而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即貿然將回收物拋擲至資源回收車上,適大里清潔隊員即告訴人李哲豪在該資源回收車上整理回收物,因見狀閃避不及,遭唐易群所拋擲之回收物擊中頭部右側,李哲豪因而受有頭部鈍傷、右眼鈍挫傷、右眼眼眶組織及眼球挫傷、視網膜局部水腫等傷害,因認唐易群涉有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唐易群經檢察官依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起訴 ,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李哲豪於113年11月11日在本院準備程序中與唐易群達成合意,唐易群表示就上開過失傷害李哲豪一事(含民事及刑事全部)願給付新臺幣(下同)20萬元賠償李哲豪,並向李哲豪鞠躬道歉,李哲豪同意並收受前開賠償,旋當庭撰寫「撤回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刑事撤回告訴狀」提出於本院(見本院卷第57至62頁)。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錦龍提起公訴,檢察官趙維琦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孟潔 法 官 黃淑美 法 官 方星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