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等

日期

2024-10-21

案號

TCDM-113-易-2937-20241021-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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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293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聖文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89 27號、第26184號、第33357號、第341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業經辯論終結,惟茲因犯罪事實與檢察官起訴之「罪 數」容有未相符合之處,而有就本案「罪數」部分重行調查證據並告知被告之必要,為確定本案應論罪科刑之事實及法律適用之正確性,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魏威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弘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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