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

日期

2024-11-07

案號

TCDM-113-易-3021-20241107-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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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302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達郎 選任辯護人 楊杰霖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因 被告與告訴人謝方玲於辯論終結後和解,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昇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玲誼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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