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等
日期
2024-10-30
案號
TCDM-113-易-3024-20241030-1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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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302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柏駒 選任辯護人 朱奕縈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16457號),業經辯論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業經辯論終結,惟因被告於起訴書所載強制、性騷擾 犯行,有無故意對少年犯罪,而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之適用乙節,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魏威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弘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