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4-10-15
案號
TCDM-113-易-3125-20241015-1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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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312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志豪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0770 、36038、368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張志豪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9日 一造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10月17日下午2時29分宣判,茲因本案是否宜以一造辯論終結,尚有疑義,為保障被告之權益,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超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丞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