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日期

2024-11-18

案號

TCDM-113-易-3175-20241118-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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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317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晨宏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950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延展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十四時二十九分宣 示判決。   理  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 。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屬審判長指定期日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遇有重大理由而無法在原定期日宣示判決者,自得依上開規定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 二、經查,本案原定於民國113年11月21日14時29分宣判,惟因 言詞辯論終結後,被告與告訴人於113年10月14日成立調解,約定被告應於113年11月17日前給付第1期賠償金、113年11月22日前給付第2期賠償金(後續繼續分期給付),有本院調解筆錄可憑(見本院卷第47、48頁)。茲因雙方約定之前2期賠償日與宣判期日過於接近,且有無給付賠償金對判決結果亦有所影響,有調查之必要,為避免再開辯論之勞費,爰依法延展宣判期日至113年11月28日14時29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徐煥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韻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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