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性騷擾防治法

日期

2024-11-26

案號

TCDM-113-易-3213-20241126-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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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321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建生 選任辯護人 侯志翔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偵字第220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丙○○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21時28分許 ,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國立臺中科技大學」站搭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臺中市公車後,意圖性騷擾,於同日21時46分許,先挪位至代號AB000-H112431號女子(93年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甲○)之身體後方,並貼近甲○,基趁人不及抗拒而觸摸他人隱私部位之接續犯意,在同日21時46分至22時許之期間內,趁甲○不及抗拒之際,以其生殖器碰觸甲○之左側臀部至大腿間之私密部位多次,甲○因誤以為被告並非故意為之,故未轉頭制止或求救,迄於同日22時許,甲○在臺中市○○區○○路00號「秋紅谷」站下車後,發現其穿著之藍黑色長褲沾有白色之不明液體,報警處理並採集長褲上之不明液體送驗後,確認該不明白色液體係被告之精液,因認被告涉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性騷擾罪嫌等語。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被告所涉犯上開罪嫌,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2項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調解成立,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及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65-68頁),爰依前揭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雯娟提起公訴,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鄭咏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薛美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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